【一场由村支书耳环引发的舆论风波:撕开当下投诉乱象的另一面】#知政观察团#
最近,湖南石门县村干部的耳环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从最初部分网友臆测的“奢侈品”到最终证实价值仅百余元,各大央媒也接发声,为以这位女干部为代表的基层工作人员正名,加油鼓劲。
其实,虽然后面证实这位女干部的耳环不是部分网友刚开始说的奢侈品,退一万步讲,即使是真金白银的耳环又能怎么样呢?难道她没有佩戴的金耳环的权利嘛?可能很多人因为之前“表哥”“黄杨钿甜”等爆出来的舆情案例弄得草木皆兵,但救灾现场能和之前那些案例一样嘛?
毫无疑问,互联网上的舆论监督对社会进步是有推动意义的,但现在也形成了两种比较极端的情形。一种情况是部分网友的过于吹毛求疵;另外一种情况什么事情都要进行投诉。在我们的日常处理的事项中也有不少这样的案例,不管自己是否在理,就以我要投诉开道,特别是投诉主体涉及到一些老年人的时候,很多部门也是无奈,说也说了,劝也劝了,反正主打一个就是不改,甚至子女也管不了,你能把我怎么着?面对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呢?坏人变老了的情况现实中确实存在。
再比如,前几天我们接到了一个诉求,说的是马鞍山市东晖花园55栋和56栋,楼前大树上,夜晚夜莺叫一整晚。小区有中考和高考的孩子,影响小孩休息。之前,我们接到过有居民投诉小区附近池塘夏天有青蛙叫打扰休息,甚至我们还接到过,说楼上邻居打呼噜声音比较大影响他休息的投诉。不知道大家看到这种诉求之后又什么样的感受?我们一般采取的措施就是公开部分信息,让大家来评说——用魔法打败魔法。
就比如夜莺扰民的这个事情,如果按照交办的程序,最终又要落到社区里,社区又能怎么办呢?于是,我们给出了以下的回复“您好,您所提出的问题无法律或生态支持依据。1、公共场合野生动物叫声(如鸟鸣、猿啼等)不属于“社会生活噪声”,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88条,通常不构成可处罚的“扰民”,处理原则以“和谐共处、科学引导”为主,非强制驱离或干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产生的干扰声,野生动物自然叫声不受该法约束,公安机关一般不受理为“扰民报警”,林业部门也无权“驱赶或禁鸣”受保护野生动物;3、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5、18条要求地方政府预防野生动物危害,但严禁个人擅自驱离、投毒、噪音惊吓或破坏栖息地,违者可能违法。若叫声(如噪鹃、猫头鹰等)在晨昏时段自然发生且属本地常见物种,建议通过关窗、使用白噪音或耳塞减轻影响;多数鸟类鸣叫具季节性(如求偶期),数周后会自然减弱。 ”
再回到救灾女干部耳环这件事上,现在动不动就投诉,就曝光,就打12345,最终伤害的又会是谁?是那些合理合法办事的普通群众,因为极个别人的突破规则,让原本继续守规则的人利益受损;是那些像向金元,沈奕斐这样的对工作有热情有坚守的人,因为大量的信息已经干扰到了他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是党委政府长期倡导的公平与正义,因为“谁闹谁有理,谁投诉谁嗓门大”,让很多人心目中的道德的天平发生了倾斜。
这位村支书是不幸的,但也是幸运的,因为她前期遭遇灾害被人吐槽、网曝,后面有这么多的公众媒体帮他发声,但这一切耗费的社会成本太高,这不是一个健康社会应有的现象。让真正干事者不被干扰,让真正为民者不被舆论所善待,需要各方都瞪大眼睛,我也越来越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