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芹披阅增删”而不“撰”——不享有《石头记》之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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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之曹雪芹,因“披阅增删”石头撰出来之《石头记》,而没有撰《石头记》,故曹雪芹不享有《石头记》之著作权:
一、作者自云”之作者,因“真事隐”,而自称“在下,从而成为无作者身份与形象,但有话语权的自称“在下”者,是放弃自己的著作权。
二、自称“在下”者,用“假语村言”,写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撰出了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是写石头撰《石头记》,送著作权于石头。
三、自称“在下”者,用“假语村言”,写空空道人从石头上抄回《石头记》,是从“抄”之层面,为石头撰《石头记》做广告,没有送著作权于空空道人。
四、自称“在下”者,用“假语村言”,写孔梅溪题曰;写吴玉峰题曰,是从“题”之层面,为石头撰《石头记》做广告,没有送著作权于孔梅溪、吴玉峰。
五、自称“在下”者,用“假语村言”,写“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是从“披阅增删”之层面,为石头撰《石头记》做广告,没有送著作权于曹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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