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人大头
26-05-27 19:56 微博认证:超话主持人(陕西运营圈超话) 头条文章作者

#深圳交警通报南坪快速火情#【转发呼吁关注】断头路上天天贴条,谁在为“以罚代管”撑腰?——西安浐灞生态区华润紫云府、润玺臺业主的求助🆘

业主反馈:最近,西安浐灞国际港华润紫云府学辰和华润润玺臺的业主们遭遇了一件令人愤慨、难以理解的事:片区交警与城管居然轮番上阵,对该小区附近一条未移交的“断头路”——“和美路”(港兴二路与港兴三路之间)进行每日两次的“精准”贴条。早上交警来一波,下午城管再来一波,像排了班一样准时!

请问执法的相关部门@西安交警 @西安交警港务浐灞大队 ,这里到底“挡了谁的路”、“碍了谁的交通”?

一、 停的不是“闹市”,是无路可走的“断头路”

该路段目前尚未正式移交给市政部门管理,且处于村口断头路位置,既没有密集的城市交通流,也没有过往穿梭的行人车流。而这两个小区目前是毛坯交付不久的新小区,小区周边没有任何临时规划停车位,更没有正规的收费停车场。

在这样的无奈现状下,业主们将车辆有序地停放在不影响任何交通的断头路两侧,仅仅是为了暂时的过渡临停,且在下班后的时间段内,并没有恶意违停, 与此同时,小区周边频繁发生电动车被盗案件,业主报警后,警方却以监控死角、拍摄不清、无从下手为由,至今没有改进措施。对侵犯群众财产的案件推进乏力,对不影响交通的断头路停车却“重拳出击”,这种鲜明的反差,怎能不让广大业主遭心?

二、 说停就贴?法理依据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然而,根据司法实践和行政复议的诸多案例显示,未命名、未移交且无法发挥城市道路通行基本职能的“断头路”,在是否属于交警管辖范围上本身就存在巨大的法律争议。在道路性质尚不明确、事实认定尚存争议的情况下,就仓促地对老百姓进行罚款处罚,这不仅是执法无据,更是公权力的滥用!

三、 轮番贴条,属于机械执法、过度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 “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也规定,对于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交警应当首先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的,才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根本不构成实质交通阻碍、社会危害性几乎为零的断头路上,交警和城管完全不顾“首违不罚、教育警告为主”的执法原则,也完全无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定要求,直接轮番开具罚单,罔顾客观停车条件不足的现实,抛弃了“过罚相当”的基本法治精神。

四、 追问相关部门:是“执法”还是“创收”?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公安机关执法规范也明确要求,不得“僵化、机械执法”,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且严禁以罚款进行创收,严禁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

在此,向@西安交警 @西安城管 @西安交警港务浐灞大队 浐灞国际港的交警及城管部门、公安部门@西安公安 @西安浐灞公安 提出严正质问:

1. 道路权属与执法权限问题: 该路段尚未移交市政,在道路法律地位和执法管辖权存在明确争议的情况下,你们有何法理依据天天来贴条?是否属于越权执法?
2. 选择性执法问题: 小区电动车盗窃案件频发,报案后调取监控都“无处下手”,为何维护治安时如此无力,而在这条无人车流、不影响交通的断头路上贴罚单却如此“勤政”?这难道不是选择性执法的典型表现?
3. 只罚不疏、以罚代管问题: 新小区交付过渡期间,没有配建停车位、没有规划临时泊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居住区本就应当配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扩建。你们除了通过贴条“以罚代管”创收之外,有没有想过为老百姓协调解决哪怕一个临时停车位?
4. 柔性执法缺失问题: 面对新交付小区的特殊过渡期和“断头路”的特殊客观条件,为何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为何不能像其他城市一样,对外来车辆或因客观条件受限的车辆以教育警告为主,反而轮番上阵、每日来贴条?

业主不逃避交通法规,更无意触犯任何法律。但在连一个临时停车的地方都没有的荒芜之地,在电动车被盗都无人能破案的治安环境下,交通执法部门对着无处可去的私家车疯狂“薅羊毛”的做法,寒的是所有遵纪守法、安家立业的老百姓的心!

请相关部门核查查处是否有滥用职权、过度执法、不人性化执法的行为?@西安发布 @文明西安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西安交警##西安身边事##西安爆料# http://t.cn/AX6TLMLr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