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检察
26-05-27 15:08 微博认证: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普法案例(二)

今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六周年纪念日。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来学习吧!
老李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一开始老李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死后财产由两个孩子平均分配,3个月后,老李因病被女儿送到医院急救,老李又立口头医嘱一份,内容是其财产死后由女儿继承三分之二,儿子继承三分之一,在场的医生和护士均见证。后老李病情好转出院休养,未立新的遗嘱。若此时老李死亡,应当如何划分遗产。
以第一份遗嘱为准进行遗产划分。我国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因口头遗嘱的特殊性,其只能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危急情况消除后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