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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相城分局明确告知万春雷,其农户家庭房屋所在地吕池浜142号所在区域集体土地没有被征收。 依据《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房屋土地问题归自规局管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归住建局管,且进一步明确必须遵循土地法等上位法规定,还明确获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文件的主体才是合法的拆迁人。无论是相城区人民政府还是住建局或是自规局以及元和街道办事处,皆明确没有授权委托众泾社区居委会开展成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而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众泾社区无任何法定权限可以开展大规模集体土地上房屋成片拆迁和统一安置工作。那么:众泾社区居委会书记王军领导的要求数千户农民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是不是严重违法的结果呢?人民政府不认相关协议的行政属性,凭什么元和街道动迁办又要在协议上盖章呢?相城区人民政府部门指定城建公司花了近70亿元代建的安置小区就这样毫无出处的给众泾社区居委会安置数千农民家庭了吗?既然众泾社区既没有拆迁文件,也超出居委会法定职能范围,那么这样大规模的民事协议拆迁安置是不是就是彻头彻尾的故意违法犯罪行为结果?众泾社区居委会及其书记王军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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