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发布
26-05-27 11:53 微博认证:山西省晋中市委新闻中心官方微博

【#e法同行·法“晋”人心# 每日学“典”:机关法人被撤销,法人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来源:法治日报社法治融屏编辑部)http://t.cn/AXide0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