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两篇关于“疯狂晒娃”的报道引发讨论。关键词是父母在网络上分享孩子信息。这也不是小题大做。因为一张照片、一段萌娃视频,可能包含孩子的长相、家庭环境、学校位置、生活习惯,甚至情绪崩溃瞬间。而儿童的数字足迹,往往不是自己创造的,而是父母替他创造的。父母点了“发布”,平台获得内容,网友开始传播。可孩子本人从未真正“同意”。
问题是,等孩子长大想撤回,谁来帮他把互联网记忆擦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禁止披露未成年人隐私。《民法典》第1018条保护自然人肖像权,未成年人也包括在内。2021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曾判决:未经许可使用3岁女童照片并配文冒充“日本地铁小乘客”,构成侵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但制度真正的断点在这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规定,个人可以撤回同意。孩子的问题是——他一开始就没有真正“同意”过。父母作为监护人代替孩子发布,孩子本人没有选择权,“撤回权”变成了一个成年人才真正拥有的权利。或者说,童年被永久授权,成年后却无法完整收回。
所以,这个讨论就很有意思,儿童保护不该停留在“家长自觉”,而应该包括更现实的制度设计:设立儿童数字身份接管机制;到一定年龄后,孩子可要求删除历史影像;平台对未成年人内容设置传播限制;父母商业化晒娃必须受到更严格约束。毕竟,孩子不是家庭流量资产。
我觉得有句话是对的,真正的问题不是“晒娃有罪”。而是父母不能把监护权无限延伸成数字处置权。记录爱,可以。但不能让孩子未来为父母今天的表达买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