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 在1665 年第二次英荷战争中提供的20 艘舰船,换取政府延长特许状延至 1700 年底。20艘船以18 磅、12 磅炮为主,全部在荷兰本土建造征调,核心来自 VOC六大商会直属的官方造船厂,即阿姆斯特丹、米德尔堡、霍恩、代尔夫特、鹿特丹、恩克赫伊曾。没有一艘在亚洲建造或来自亚洲。由于公司难受承受战争损失,1665年协议修改,VOC 支付120 万荷兰盾,不再直接出舰。本质上,这是VOC为荷兰政府和海军直接或间接承担财政负担,不是提供来自远东的军事支援,具体见 http://t.cn/AX6NxMOb //@一剑南来:1665年6月,英荷海战,荷兰方面拥有 107 艘战舰,其中81艘为荷兰国会直属战舰、11 艘为东印度公司舰船(均为配备30门以上火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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