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石律师
26-05-26 12:17 微博认证: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绵阳公墓案】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检察院、法院把指控同一事实的四人分为两案,一案一名被告人(我的当事人)、一案三名被告人。三人案件已经判决,三人提起上诉,案件到了绵阳市中级法院。而我的当事人一审开完庭了近半年未下判决。基于如果干等三人案件二审结果将导致我当事人案件的一审和二审都流于形式,且无法得到有效辩护的担忧,我今天来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交一份“请绵阳中院将三人案件发回重审并与我的当事人并案处理”的律师意见,但是绵阳中院立案窗口称需要我有当事人案件在中院才能接收我的材料,而信访窗口称他们不接收所有处于诉讼程序中的材料。我简直想留置或者公告送达了。

这个案件,是绵阳市纪委监委对发生在25—21年前的一个公墓获得国有划拨土地的倒查,涉及殡葬行业的历史沿革,涉及国家及四川省对公墓用地的复杂的政策,涉及土地财政的开始和发展、公墓及殡葬行业的事业—企业—事业的混合制度轮回、实际执行中的混乱和逐步的改革等等复杂的问题。

但是就像很多案件一样,追诉标准有扩大化之嫌,现在往往以今天的规范来对二十余年前的行为入罪化,当年鼓励干部职工招商引资投资发展经济,现在却完全以今天的干部及配偶不得经商说二十年前的经营行为是受贿贪污。如此追诉,将使多少人、多少行业不得安生。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