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劳东燕把话题引向杨梅,我们就沿着她的话题深入谈下去。
单独谈杨梅食品安全,当然没有问题。存在问题就该彻查,记者曝光问题食品不该被攻击,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更不能让位于商贩的“生计叙事”。这些基本判断并无争议。
但劳教授对“毒杨梅”的关心,究竟关心到了哪一步?
她重点强调保护记者、支持曝光、反对攻击揭露者。这听起来正义凛然,也符合她一贯的权利话语路径:记者揭黑、舆论声援、公众愤怒、道德站队。然而,食品安全治理远不止于此。
真正关心毒杨梅,必须继续追问:谁生产的?谁收购的?谁检测的?谁批发的?谁流通的?问题批次是否及时召回?检测结果是否公开?处罚决定是否公开?产地监管部门、批发市场、商贩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是罚款、吊销资质、行业禁入,还是刑事追责?为什么类似问题多年反复出现?后续是否有常态抽检、飞行检查、跨区域追溯、黑名单和复检公开机制?
只讲记者,不讲处罚;只讲曝光,不讲追溯;只讲舆论愤怒,不讲违法者付出代价,这不是治理,这是围观。
劳东燕作为刑法学者,长期强调刑法谦抑性、程序正义以及对行政权扩张的警惕。她在多个议题中主张严格限制犯罪化范围、防范公权力过度介入社会与市场。这些立场在防止权力滥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有其价值。
然而,当面对食品安全这类问题时,她的立场与有效治理需求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内在张力。
食品安全不是普通市场纠纷。吃进嘴里的东西,伤害具有不可逆性,受害者高度分散,信息不对称极其严重。农残超标、非法添加、回收油、病死肉等问题,单纯依靠“商家自律 + 消费者维权 + 记者曝光”难以根本解决。它需要的是强监管、强处罚、强追溯的持续制度体系——而这与劳东燕长期警惕行政权扩张、强调刑法谦抑的立场存在直接冲突。
她对“毒杨梅”的关切,停留在记者保护和道德声援层面,却较少涉及解决问题的核心制度工具:
支持记者曝光的权利,却较少讨论行政机关常态抽检、飞行检查和强制执法的必要性;
强调消费者权益,却较少涉及全链条追溯、公开处罚和跨区域协同机制;
主张权利保护,却较少正面回应重罚到破产、行业禁入、刑事追责等严厉手段的合理性;
警惕行政权扩张,却难以回避必须赋予监管部门扣留、下架、召回等强制权力。
这不是简单的“关不关心食品安全”,而是她的公共话语停留在最容易获得道德高地的部分,却回避了最难、最硬、最得罪人的治理工具。
因为在高风险公共安全领域,抽象的权利话语和程序约束需要与必要的强监管能力进行调适。
如果始终优先防范“国家权力过度”,就可能使治理工具长期不足。
食品安全的底层逻辑必须调整,
它不是“商家经营自由优先,出了事再救济”,而是公众生命健康优先,经营自由必须让位于安全底线。
它不是“先相信市场自净,再靠消费者维权”,而是先由监管守住底线,再谈市场竞争。
它不是“违法者也很难”,而是违法者不能通过让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承担健康风险来化解自身困难。
处罚必须严厉到改变违法者的成本收益计算:违法所得必须全部没收,罚款必须显著高于违法收益,情节严重者应罚到破产、吊销资质、实施行业禁入。对形成黑色产业链、长期造假、跨区域销售的行为,必须依法刑事追责,让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获利者承担相应责任。处罚信息应当全面公开,不能止于“有关部门已处理”。
轻处罚不是宽容,而是在客观上降低违法门槛;过度强调刑法谦抑,在食品安全领域可能变成对公众健康的间接让渡。
美国并非依靠“小政府”和商家良心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而是建立了强大的FDA,赋予其检查、召回、扣留、禁令和刑事移送等实权。欧盟有严格的风险评估和跨境快速预警召回机制,日本则通过厚生劳动省和地方保健所构建了细密的检查与合规体系。
这些经验表明,现代国家并非“政府越小越好”,而是在不同领域实施差异化治理:在个人权利领域严格限制政府,在食品、药品、环保等高风险公共领域则配置强有力的监管能力。真正成熟的制度,是让该有牙齿的地方有牙齿,同时通过规则、透明和问责防止监管本身异化。
劳东燕以“毒杨梅”质问他人时,仿佛站在消费者权益一边。但若要真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必须面对强监管、强处罚、强追溯和刑事责任等必要手段——而这些,恰恰与她长期强调的刑法谦抑和行政权边界形成张力。
食品安全不能靠道德姿态,不能靠市场自发调节,不能仅靠事后曝光和维权,最终只能依靠严苛、持续、专业且受约束的制度体系。法治的意义在于让守法者安心,让违法者恐惧,而不是让坏人舒服地钻空子。
真正该追问的不是“你们关不关心毒杨梅”,而是:是否支持常态抽检、飞行检查、处罚公开、重罚到破产、行业禁入、刑事追责与跨区域追溯?是否支持构建一个有牙齿、能长期运转、让食品造假者真正感到畏惧的监管系统?
如果只停留在支持记者曝光,天天在微博上质问别人“为什么不关心食品安全”,却不愿正面支持构建这些必要制度工具,那就不是完整的食品安全治理,而只是选择性的食品安全围观。
说到底,这不是食品安全治理,而是拿食品安全做道德姿态。
#漳州杨梅15年前就曾曝出泡药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