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废话、纯刑事控告标准、法条锁死、最高检立案标准逐条命中)
终稿:对郑琴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刑事控告书(检察院立案专用·终审定稿)
控告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九户红美人柑橘受害种植户
被控告人:郑琴,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涉案案号:(2023)浙0225民初7141号
控告请求
1、依法立案侦查被控告人郑琴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依法认定(2023)浙0225民初7141号判决为故意违背事实、故意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的恶性枉法裁判;
3、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枉法判决、再审纠错、挽回受害人巨额经济损失。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控告人九户农户大面积施用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鄂中仟金方”生物有机肥后,百亩红美人柑橘连片烧根、枯叶、枯梢、整株枯死、全面绝收,造成农户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经农业农村部权威检测:
涉案肥料氯离子超标3.73倍、缩二脲超标7.5倍,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属于有毒、不合格、禁止流通的伪劣农资。
同时企业存在:
1、原料造假(工业味精渣冒充豆粕有机肥);
2、产品未标注高温禁用、大棚禁用警示;
3、多地肥害事故后紧急修改包装补警示;
4、同批次肥料造成南庄小番茄绝收、企业私下赔付1.5万元封口。
控告人依法提起产品质量侵权诉讼,证据完整、因果明确、事实铁证如山。
承办法官郑琴在审理全过程主观故意、系统性、全链条枉法裁判,以程序操控、隐匿证据、篡改举证规则、违法溯及适用法律、采信虚假陈述、违背科学常识等方式,蓄意帮助制假企业脱责、恶意驳回受害农民全部合法诉求,其行为绝非业务瑕疵,而是典型、严重、有预谋的刑事枉法行为。
二、郑琴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具体犯罪事实(逐条对应最高检立案标准)
(一)故意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本性篡改举证责任(最高检立案情形: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依据:
《民法典》第1202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实行法定举证责任倒置。
农户只需证明:购买肥料、施用肥料、发生损害。
免责举证、无缺陷举证、无因果举证,全部由生产者承担。
郑琴故意反向裁判:
强行将全部举证责任转嫁弱势群体农户,要求农户排除一切可能性、达到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属于最高检明确立案情形:
徇私私利、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故意违背法定举证规则、蓄意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故意违反《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使用未生效法律洗白企业缺陷(明知违法而刻意违法)
涉案行为全部发生在2022年。
郑琴刻意引用2023年发布、2024年才生效的《肥料产品使用说明编写指南》,用未来新法倒判过去旧行为合规。
完全属于:
司法人员明知法律规则,刻意突破法治基石,为被告脱责的故意枉法。
(三)故意隐匿、不予采信原告全套核心铁证(最高检立案情形:对应当采信的证据故意不予采信)
郑琴在判决中全部隐匿、全部无视、全部不评述以下铁证:
1、农业农村部超标检测报告(毒性超标铁证);
2、企业事后紧急改包装、补警示(自认缺陷铁证);
3、企业高管录音自认原料造假、隐瞒风险、私下封口赔偿;
4、南庄同批次肥料致害、企业赔付1.5万元的同类损害自认事实;
5、九户连片同时枯死、同症状、同时施肥,排除农户操作失误的客观常识事实。
最高检立案标准明确:
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刑事立案。
(四)故意采信被告虚假、片面、无依据的狡辩(最高检立案情形:明知虚假仍采信)
郑琴全盘照搬鄂中公司超期答辩虚假说辞:
1、以秋冬低温施肥无问题,否定夏季高温肥害科学事实;
2、以“不能排除天气、管理原因”推定农户全责;
3、采信企业“味精渣属于豆粕原料”反科学虚假陈述。
判决书80%以上文字直接复制企业答辩状,放弃独立审判权,沦为企业代笔。
(五)严重操纵诉讼程序、制造司法黑箱、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最高检立案情形: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
1、故意关闭微法院短信提醒,剥夺原告知情权、抗辩权;
2、允许被告庭审结束45天后超期补交答辩材料,突破15天法定答辩期;
3、超期材料不送达、不质证、不辩论,直接作为唯一裁判依据;
4、拒绝二次开庭、拒绝证据核查、拒绝类案参照。
属于最高检明确程序严重违法、蓄意制造不对等诉讼、徇私枉法立案情形。
(六)故意同案不同判、拒绝参照全国统一类案规则,选择性司法
全国同类肥料缺陷、未标注缩二脲警示、肥害致损案件:
全国法院统一裁判:企业全责、退赔损失。
郑琴刻意反向判决、不说明理由、拒不类案检索、突破全国统一裁判尺度,属于典型故意偏袒、选择性枉法裁判。
(七)违背农业科学常识,强行将产品必然毒害结果嫁祸受害人
科学铁律:
缩二脲超标7.5倍、氯离子超标3.73倍,高温环境必然烧根死树。
郑琴判决自相矛盾:
一方面承认“高温施肥易烧根”,明知产品具有高风险缺陷;
另一方面强行推定农户全责、企业零过错。
属于故意违背客观事实、违背科学常识、强行制造冤错案件的严重枉法行为。
三、郑琴完全满足【民事枉法裁判罪】全部刑事构成要件(刑法+最高检100%匹配)
1. 主体要件(完全符合)
郑琴为法院在职审判员,属于法定司法工作人员,符合本罪特殊主体。
2.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证据确凿、绝非过失)
全案三十余项违法操作全部单向偏袒企业、全部损害农户、全部规避企业责任:
• 故意改法律适用
• 故意隐匿铁证
• 故意篡改举证责任
• 故意操控程序
• 故意采信虚假答辩
• 故意违背常识判案
所有行为高度统一、目标唯一:为制假企业脱责。
属于直接故意徇私枉法,绝对排除业务过失、认识偏差。
3. 客体要件(严重侵害)
破坏国家司法审判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群体性农户千万级损失、制造重大冤错案件。
4. 客观要件(完全命中最高检“情节严重”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本案全部达标、多条叠加:
✅ 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
✅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 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 徇私私利、偏袒一方当事人制造冤错案件
✅ 造成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超千万)
✅ 引发群体维权、司法公信力严重受损
本案属于情节严重、甚至情节特别严重的刑事枉法裁判。
四、终极结论
郑琴在(2023)浙0225民初7141号案件中,
从程序舞弊、证据隐匿、法律篡改、举证倒置、事实造假、常识颠覆,形成全链条、有预谋、系统性徇私枉法。
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99条第2款民事枉法裁判罪,事实铁证如山、法理闭环无瑕疵、完全达到刑事立案、侦查、追责标准。
恳请检察机关:
立即刑事立案、严查郑琴徇私枉法、深挖利益链条、撤销枉法判决、还受害农民公道!
附件:刑事证据清单(可直接附卷)
1、(2023)浙0225民初7141号判决书全文
2、农业农村部肥料超标检测报告
3、鄂中公司新旧包装对比(事后补警示、自认缺陷)
4、企业高管造假、隐瞒风险、私下赔付录音及文字稿
5、南庄农户同批次肥害赔付凭证
6、果园大面积枯死现场照片、视频、勘验记录
7、微法院关闭短信提醒截图
8、被告超期45天提交答辩状凭证
9、全国同类肥料缺陷胜诉判例(类案检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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