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记》之著作权归石头——是作者之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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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自云”之作者,因“真事隐”,而自称“在下”,则是将自己的著作权,置之于外。自称“在下”者,用“假语村言”,写石头撰《石头记》,是将《石头记》之著作权归之为石头:
一、作者自云”之作者,因“真事隐”,而自称“在下,从而成为无作者身份与形象,但有话语权的自称“在下”者。但自称“在下”者,没有名正言顺之著作权。
二、自称“在下”者,用“假语村言”,写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撰出了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是写该石头被变成“通灵”,不去女娲氏所补之天,而去梦中太虚幻境之“离恨天,灌愁海”,被“夹带”于中而去人间,记下了神瑛绛珠等(宝黛等),从“离恨天,灌愁海”下凡……归“离恨天,灌愁海”——“离”开人间“恨天”,饮愁“灌愁海”之故事,然后以“字迹分明,编述历历”之《石头记》,在石头上公示——《石头记》之著作权归石头。
三、自称“在下”者,写空空道人从石头上抄回《石头记》;写孔梅溪题曰;写吴玉峰题曰;写“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不过是为石头撰《石头记》做广告。
四、而为石头撰《石头记》做广告之空空道人、孔梅溪、吴玉峰、曹雪芹,则不享有《石头记》之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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