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官漫谈
26-05-26 00:32

#法官的一天#今天上午出去调查。

这个案件已经扣过两次审限了,就是为了找一个案外人核实一张收条的真实性。其实要想简单处理的话也很简单,因为原告只有收条照片的打印件,没有收条原件,被告否认收到相关货物。一审也是直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法律上来说,这样判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通过庭审以及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来看的话,我觉得这笔4万多元的货物,被告可能收到了,但是被告否认收条是他出具的。

双方之间有十几笔交易,对应十几张收条,其他没有争议,唯有这张被告否认。这张收条与被告主张是他本人所写的收条,字体确实也不一致,但是又与其中有的收条字体看起来一致。被告就说有的收条是他会计出具的,我就想找这个会计核实一下。

之前也联系过,3月份有一次时间都确定好了,结果第二天临去的时候,被告又说这个会计不在家,生病了去住院了。后来又联系过几次,都说还没有回家。然后我就一直等,上周终于把那个超长期案件忙完了,我就赶紧联系这个案件。

找被告要到这个会计的电话,但一打就占线,打不通。后来我想我加他微信看看吧,试一试。好在微信通过了。通过以后我就跟他表明了我的身份以及意图,他一直就推脱,说跟他没有关系,他也没写过什么收条,不愿意见我。好说歹说,最后终于同意了,约的是今天早上10点钟。

9:52我到达他告诉我的这个小区大门口。我打电话想问问是哪栋,结果仍然打不通,我用微信语音一打也显示说对方没有加你为好友。我想,难道是他改变了主意?不想见我了?心里有点打鼓。看到一位年龄比较大的居民,我就下车打听,这位居民告诉我,我要找的这个人不不住在这边,住在另一边。

然后又开车到另一个小区的门口。正好这个小区门口有个党群服务中心,我就想到社区问一下吧,应该会知道的。结果进去以后有两个工作人员在,我表明了身份和来意,他们就说不认识这个人,意思他们虽然是社区,但是还是按原来的村来管理,我要找的这个人不是他们村的,也不知道住在哪里。

我就准备再进小区找一些人问问。快走到小区门口的时候,听到有人喊,问是不是找我的?啊,我转头看到在党群服务中心门口的健身器材的区域,有位老人牵着狗在喊我。我和书记员就赶紧跑过去,我问是不是某某某,他说是的。

就地取材,正好那个活动区域有一张象棋桌。有凳子有桌子,我们就坐下来在露天地谈话。一问到收条的情况,他就说时间长,记不清了,中间因为又生病,更记不清了。诸如此类,所有收条都没有做出过任何的确认,尤其是双方有争议的那一张。请他辨认了很多次,都是一句话,时间长记不清了。最后我意思让他把那个收条抄一遍给我看看,我主要是想判断一下这个字到底是不是他写的,他就说他抄不了,因为生病这个手一直抖没法写字。毕竟人家是案外人,我也不能强制他做什么,说不能写就不能写啊。

谈完了,谈了两页的笔录,花了一个多小时。最后让他签字的时候又说他这个手也没法签字。中间正好他家属过来了,就让他家属代签了名字,他按了手印。

该做的做了,我尽力了。还是没有办法能支持原告的话,我觉得他也没有什么话好说的。今天在现场的时候有几个群众一直在围观,听明白大概意思后,也都说对方钱没给你,你能把收条原件给人家吗?那现在你连收条原件都没有,那说明人家钱就是付过了。如果原告主张属实的话,那么最后吃亏也是吃亏在他自己这个证据意识上,在没有收到全部款项的情况下,把所有收条原件都退还给了被告。当然,这只是原告主张的事实;事实也有可能是被告说得那样,他压根没有出具过这张所谓的收条,也没有收到这车货。

这就是真伪不明,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只能根据证据规则裁判。所以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有差距的,不可能百分百还原。

但是,可能原告或者类似原告这种情况的人,就不明白或者明白了但不愿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裁判,甚至把败诉的责任推到法官身上,认为法官判决不公等等。

上午回到班上十二点了,下午又出去走访调研到六点二十才回到班上。一天就这样过去了,我又感觉我什么事都没干一样,系统里那么多要到期的案件,判决还都没有写。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