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发的“法院判决A和B承担连带责任,在申请执行时能否只申请执行其中一个人。”我再补充一些我个人的意见。
我检索了一下法律规定,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
这里提及的是,除“法院判决按份承担责任,则债权人可以分开或者单独申请执行”,其他的不能拆分。
然后最高院有一个2014年之前就已经申请执行的案例,对于债权人强制执行申请其中一个人,近些年恢复执行时又追加另一个被申请人,最高院予以支持。
而(2019)皖0503执恢158号案件中,是在2015年之后申请执行,申请人只申请其中一人,法院要求其增加被申请人无果后,法院裁定驳回。
大概2020年的时候,我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立案庭表示只申请执行连带责任中的其中一个人,被立案庭拒绝,无奈我只好将两人列入。
期待更多同行的分享。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