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质证关键误区:查程序必须单独出庭,同庭即是走过场
这几天,我在中国政法大学参加专业培训,现场就实务难题向司法鉴定领域权威专家于朝老师请教。我提出实践中普遍遇到的困境:案件质证环节,法院常常安排两名鉴定人一同出庭接受询问,针对这类情形该如何有效破解。交流过程中,于朝老师给出的专业观点,与我自身办案摸索出的应对思路完全契合。
老师明确阐释核心判定准则:两名鉴定人共同出庭的模式,仅适用于针对鉴定技术原理、数据结论、专业判定等实质内容开展质证;一旦质证方向指向鉴定实施流程、人员实际履职、程序合规性等关键事实,就应当要求鉴定人分开到庭,采取隔离单独询问的方式开展核查。
这套区分式出庭质证规则,是排查挂名签字、助理代做鉴定、外部干预出具意见等违规情形的有效办法。但令人遗憾的是,司法实操层面很难贯彻这一合理准则。面对辩护人提出的单独出庭询问申请,法院大多不予支持,依旧安排两名鉴定人同时到庭,这样的处理方式,本质上是刻意回避鉴定过程里存在的程序疑点,使得针对程序合法性的质证难以真正推进。
在我经办的案件中,涉案司法鉴定文书由两名鉴定人共同署名出具。我方质证重心并未放在鉴定技术运用、结果判定是否合理等实体层面,而是聚焦多项程序层面的核心疑问:两名署名鉴定人是否全程亲身参与全部鉴定工作?是否存在一人实际开展鉴定作业,另一人仅事后签字挂名的情况?甚至是否两名鉴定人均未参与实操,整套鉴定工作由机构助理完成,鉴定人仅履行签名流程?同时核查鉴定意见是否受到委托、聘请方的干预,丧失独立客观的判定立场。
围绕上述程序争议问题,我依法向法庭申请两名鉴定人分开隔离、逐一接受发问,最终申请并未得到法院准许。结合专业观点不难看出,统一安排二人同庭应诉,直接堵死了核查程序违法问题的路径,也变相压缩、损害了法定质证权利。
实务中不少审判人员存在固化认知,认为联合出具鉴定文书的人员,理应共同出庭统一作答,并未区分质证诉求的不同属性。实际上鉴定人出庭形式,必须依照质证内容划分标准,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处理方式。
当双方争议集中在鉴定技术方法、评判标准选用、数据推演逻辑、结论合理性等实体专业问题时,两名鉴定人基于统一的鉴定方案与研判思路,具备共同解答说明的基础。这类内容侧重专业解读,不存在个人履职事实的冲突矛盾,允许二人一同出庭、相互补充说明,既能清晰回应专业争议,也可以提升庭审运转效率,具备相应合理性。
而针对履职情况、流程规范这类程序问题的质证,和技术答疑有着本质区别。核查工作核心是核实每位署名鉴定人的真实履职行为,属于事实认定范畴,唯有隔离对质才能还原客观真相。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每一位签字确认的鉴定人,都要对自身参与的鉴定行为、出具的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仅有署名却未实际履职、无资质人员代为开展鉴定、受外力干扰出具倾向性意见,都属于严重违反程序规范的行为,对应的鉴定意见也会因此丧失证据法律效力,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此类程序瑕疵具备极强的隐蔽性,不会直观体现在书面材料当中,想要查实问题,只能通过单独询问两名鉴定人,比对双方对于作业时间、操作细节、分工内容、意见形成过程的陈述,从中发现表述偏差与逻辑漏洞。
倘若两名鉴定人共处庭审现场,彼此能够互相提示、统一说辞,原本存在的履职漏洞、流程问题都会被刻意遮掩。面对细节问询,二人可以默契规避疑点,辩方无法借助交叉询问探明实情,法庭也难以甄别程序是否违规,庭审实质化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
法院倾向于安排鉴定人同庭出庭,往往出于简化庭审流程、把控审理进度的考量,却忽视了程序公正的核心价值,裁判思路存在明显偏差。
其一,证据采信以程序合法为首要前提。即便鉴定结论看起来客观公允,只要形成流程存在违法情形、鉴定人员履职不实,该份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跳过程序核查直接评判实体结论,违背基本的证据裁判原则。
其二,申请鉴定人单独接受询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与辩护人的正当质证权利。质证范围包含对证据形成过程、履职真实性、程序合法性的全面审查,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属于不当限制诉讼权利,构成程序瑕疵。
其三,默许同庭质证的模式,会纵容司法鉴定行业乱象。挂名鉴定、助理实操、外力干预等问题难以在庭审中被揭穿纠正,瑕疵鉴定文书依旧能够成为裁判参考依据,既影响个案公正裁决,也损害司法公信力。
结合专业观点与办案实际,司法鉴定人出庭审理应当建立分类适用、程序优先的执行标准。
第一,针对专业技术层面的争议,可采用共同出庭模式,由鉴定人一同解答专业相关疑问。
第二,一旦围绕鉴定流程、人员履职、签字效力、鉴定中立性提出合理程序异议,并申请单独询问的,法院应当依法准许,不得随意驳回诉求。
第三,庭审质证遵循程序先行原则,先核实鉴定程序与履职行为的合法性,确认无违规情形后,再开展实体内容的质证工作。
司法鉴定意见被视作司法审判中的科学证据,其公信力依托严谨合规的鉴定程序,而非单纯的结果导向。司法办案人员应当转变固有思维,专业技术问题可协同阐释解答,履职事实问题必须隔离问询查证。摒弃笼统化的出庭安排方式,严格落实程序类质证单独询问的要求,才能揭开鉴定文书的形式外壳,排查隐藏的程序问题,杜绝瑕疵证据影响案件判决,真正让庭审实质化落地见效,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