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擀面的手擀竟然是商标##央视起底商标里的心机# 你以为的“手擀面”,可能只是商标!
“手擀”作为直接表示商品制作工艺的通用词,因缺乏固有显著性,本不应获准注册。其曾被成功注册,可能源于审查阶段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认定存在偏差。该注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十一条中关于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后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宣告无效,表明其重新审视认为该商标仍缺乏显著性,或该注册违反了其他绝对理由。#律师说法#
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商家继续使用该无效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已无合法权利基础。以无效的“手擀”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包装装潢,向消费者传达该面条系“手工制作”的信息,属于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
像妈妈做的手擀面”这句广告语,核心暗示了商品具有“手工、家庭制作”的品质,属于对商品质量、制作工艺的允诺。但当产品实际为机器工业化生产时,该允诺与基本事实严重不符,且对消费者选购“仿手工口感”“健康无添加”等感性诉求的面条产品具有决定性影响,属于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消费者因该虚假宣传购买了商品,属于受欺诈作出的消费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货款。同时,由于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商标被无效前生产及销售的行为,对于该期间内“已经履行”的销售,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对于无效宣告决定生效时尚未履行完毕的销售行为,商家不应继续销售,不存在所谓“库存清理”的合法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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