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涛的小棉袄
小妹妹,我不知道你是在什么样的心境下在3张照片均有水印、且均表明需要带水印保存的情况之下偷图于2026年5月8日发在自己抖音的。
而且私自利用不明渠道抹除水印,且经人于2026年5月21日提醒,恶意引导他人认定为你自己原创,并以“自己的还用标吗?”“WC,你来找茬的吧?”等侮辱性挑衅性言论反驳对方提醒。
这些都是在你多么「自信」的心境之下完成的呢?
并且,在被人提醒后,你又删除对方提醒的评论,并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17:19再次发布一条p掉我水印的图片。但这次你学会了,补充了一句“图源来自小红书”。那么水印是谁抹掉的呢?发布的人又是小红书的谁呢?如果是有其他人先偷了我的图给你,导致你认为这张图是你的,那麻烦你告知我这个小红书博主又是谁,以至于让我冤枉了你?
如果你真的是原博主,那你的图片是你自己拍的吗?你是在哪里拍的呀?
哦对了,忘了你不知道,这些图根本不是照片,是我从视频里截图出来的,颜色也是我调过的。
顺便,我查了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站的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当然,如果《规定》有更新或者修改,那么是我考虑不周。
发布于 陕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