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窗吹雨-王则芳
26-05-23 12:00 微博认证:头像本人 湖南大学 上海再蓝律师事务所

#提车前8个月被催付全款否则定金不退# #律师说法#
公平交易权指的是等价有偿,如果交易是自愿的,没有强迫,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损害公平交易权。

本案中,提前七个月支付全部购车款,从条款上看对购车人不利,但这种不利如果是购车人自愿接受的,那么不属于侵害公平交易权。

如果购车合同违反格式条款的规定,则个别条款或整个合同可能不生效力或无效,但本案没有这方面的问题。

不是从权利角度,而是从经济利益角度看,提前八个月支付全部购车款会产生中间利息,这部分利益由厂商享有了,厂商应当给购车人价格优惠。

公平交易权是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其外延范围模糊,认定上比较困难。这个权利在合同法上的保护,最终还是要回到民法典合同编,在侵权责任上的保护目前不明确其构成要件,很难得到支持。

所以,公平交易权的规定宣示性意义大于规范意义,规范功能不明显,最后还是要回到合同范畴。如果合同没有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的,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合同。

本案未超出合同自由原则范畴。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