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漫漫的律途
26-05-22 21:16 微博认证: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博主

最近一段时间着重研究两个问题:
1、应收账款质押权成立的要件,形式要件成立的前提下,如何确定优先权范围?
2、银行开具多份独立保函,并签订了保证金质押总协议,那么针对具体的单笔授信业务而缴纳的保证金质押,优先权范围是特定对应关系,还是账户剩余金额?
等后面有结果了再分享。#律师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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