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5-22 16:20 微博认证:安乡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案件播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审批# 周期内总工时超出标准工时部分算加班】特殊岗位工时怎么算?有加班费吗?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丰台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冬冬介绍,像保安、门卫、仓库值守等长时间在岗的特殊岗位,普遍存在工时折算标准不清晰、未履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手续等情况。

谢先生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消防中控员岗位。谢先生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工作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加班情形,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其加班费请求,谢先生不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谢先生称,其岗位需长期值守,在岗时间显著超出标准工作时间,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保安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工时制度已依法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合同对月工资标准、每月休息天数作出明确约定,法定节假日上岗已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不存在欠付情形。

丰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消防中控员岗位已取得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审批,工时适用合法有效。谢先生提交的打卡记录虽能体现其长时间在岗,但该岗位具有在岗时间长、劳动强度低、可间歇休息的特点。经核算,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加班费,计算基数与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欠付情形。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谢先生关于加班工资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行政审批是前提。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行政审批为有效前提,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相关约定无效;审批期限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恢复标准工时制,仍须按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在岗不等同加班。针对消防中控、安保、库管等“在岗时间长、劳动强度低、可间歇休息”的特殊岗位,如已经履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审批手续,则对于周期内总工时超出标准工时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需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如未履行行政审批,则按照标准工时制认定,需综合考虑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劳动强度等依法合理认定加班工资,兼顾用人单位用工成本与劳动者合法权益。(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记者:熊媛媛)#普法课堂##案件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