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不怎么做刑事案件,一是机缘巧合,入行至今都是以民商事案件为主;二是我认为刑事案件,关乎人的自由和生命,我自认能力不足。但是每年各种亲戚朋友找来,我也会办那么2-3件简单的,复杂的我一般都介绍给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的同事了。
春节前,接了一个刑事案件,现在一审判决生效了,我可以谈谈。
被告人的老板是我老家的一个哥,被告人家境比较贫寒,在我哥饭店上班好多年了,所以找到我来。
被告人A年龄也不大,被害人B年龄更不大,还没成年,俩人都在饭店上班当服务员,平时关系也不错,一块吃饭打台球,抽烟喝酒,所以合租在一起。
一天晚上,A喝多了,先微信联系了一下B,在我看来A有点单方面暧昧,不过B还是给A开门了,于是聊着聊着A摸了B的胸,亲了B。但是B抗拒,A就停止了。
事后在微信上一直道歉,敲门道歉。
我对这个案件中,A的罪名没有任何异议,强制猥亵,A的认罪态度也是出奇的好,完全配合GJF三家的工作。这个负责办案的JC 和JCG都认可,说A态度非常好,什么都认,态度十分诚恳。
但是有一个点,我一直提异议,就是A是否构成自首这个问题。
事发当晚2个小时之后,B联系了她的哥,她哥来到合租房,对A一阵辱骂,并且让A等着,说已经报警了,警察马上来。A就很认真的配合穿起衣服,坐在那里等着。
当晚B和她哥被喊去做笔录。
七个小时之后,到A的屋子里带走了A。
我一直强调的是,A明知已经报警,且待在案发现场,符合自首的情节。
但是GJF三家始终装聋作哑,到了J,J为了哄着A签认罪认罚,不联系我们,通过值班律师就让他签了,并且说,自首的事,只要F没意见,我不反对。
我们看了卷宗以后,B的哥哥的笔录里确实没提到跟A说过已经报警,但是说了“辱骂A”“让A等着”等话,加上当晚的情形,A大概是知道已经报警了的。
但是没证据啊,庭审时,我们提出这个点,结果F让G补充了出警记录,还写了情况说明,但是出警记录是7个小时之后的出警记录视频,不是当晚的,情况说明写的是,在小区门口把B和她哥哥带走的,根本就没去现场。
一整个无语,按照证据来讲,确实没法证明A已经知道报警了。
FG还一直批评我,说我“没点找点”,意思是给他们增加麻烦。
但是我们深入想想,这个事对吗?
我不说什么律师职责,就是单纯这个事,我不敢去争取吗?
自首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什么,JCG一开始不认为是自首的原因是,认为A喝多了,没能力逃走。我心里想,你估计都没好好看卷。案发到报警这两个小时内,受害人说A一直敲门赔礼道歉,在微信上发了上百条道歉信息。
结果JCG又改口了,说没证据证明A知道已经报警了。好吧,这个卷宗里确实没证据。
GA的出警记录,为啥没有第一次的,你们第一次到现场了,A穿好衣服,坐着等你们来,甚至5个小时后,衣服都没脱,还在等着,如果这种都不算在现场等着,那自首制度干脆不要了吧,你们自己去制定法律不就行了。(当然,我还是尊重判决的,在这个制度之下,我尊重办案机关的权利)
就像FG一直吵我,不要没点找点,是啊,一个孩子几个月的自由,相比于你们不算什么。
就这样吧,不太想代理刑事案件,就是这个样子,太较真了,太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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