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entalSaint
26-05-21 23:32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错误,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无理由不开票不能以没有收到钱作为理由,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收到钱所以不给开具发票”的说法没有道理。理由如下:
1.发票是法定的交易凭证,而非收款证明。根据我国发票管理相关法规,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您支付了12600元房租,双方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业务,出租方(包括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产权人)依法负有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不能以“未实际收到钱”为由拒绝开票。
2.内部收款分配不能对抗外部付款义务。房屋产权人按份共有(60%和40%)属于产权人内部的分配关系,不能成为拒绝向实际支付房租的您开具发票的理由。只要您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了房租,出租方整体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应当为我开具全额发票。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