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窗吹雨-王则芳
26-05-21 20:45 微博认证:头像本人 湖南大学 上海再蓝律师事务所

#3500万元房产被鉴定为D级危房# #以案说法#
这个案子涉及的法律问题有点复杂,刚好遇到一个类似案件涉及D级危房,试做分析。

看案件事实,房屋应该已经交付过,但是无法办理过户,并且是D级危房,不能继续使用或必须修缮后使用。

那么,根据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卖方因为质量问题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重做或退货,买方有选择权。

买方选择修复的情况下,卖方应承担买方停业损失,但需要扣除营业费用。无法修复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从案情看,卖方似乎是为了重做而新建了房屋,新建房屋应该是为了给买方交付。但是,只有买方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才可以重做,否则卖方属于侵权。虽然买方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已经实际占有和使用,卖方擅自拆除房屋仍然侵害买方的物权期待权,卖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本案中,解除买卖合同的理由应该是卖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帮买方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法院支持买方解除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退还买方购房款。如果房屋无法维修,无法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房屋在交付时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则卖方的交付属于不完全给付,卖方应当在维修后交付给买方,如果交付时间超过约定期限触发合同解除条件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买方不主张解除合同的,卖方因为擅自拆除房屋,应当向买方承担侵权责任,包过为买方重建房屋并赔偿停业损失。买方可以从未支付的购房款里扣除这些赔偿。

可能的情况比较多,分析起来不容易。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