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澍:“犯罪认定(定罪)”究竟和“犯罪构成”是什么关系,国内讨论得很少。在苏联、俄罗斯,除了刑法总论教科书和犯罪构成方面的专著外,还有大量专门讨论“犯罪认定”的专著,但我国译介不足。第一本专著是盖尔采宗同志在1947年出版的,我去年在圣彼得堡借阅了。在两位老师看来,犯罪构成并不等于犯罪认定,犯罪认定在犯罪构成之外还有实质根据(犯罪概念,犯罪的实质属性、社会属性)和特殊根据(排除犯罪事由)。或者说,在犯罪认定中,犯罪构成四要件只表明形式违法性,排除犯罪事由是排除实质违法性的事由,它们分属犯罪认定的两个步骤、两个阶段。庞老师进一步认为,犯罪认定才是和德国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处于同一层面的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只相当于阶层体系中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因此我国犯罪论体系之争的前提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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