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定居落户苏州20多年,咱村也拒绝承认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角色,持续举报诉求后才派多人跨越2000公里距离到眉山新四村对我个人的生活背景做全面摸底调查,而且还没有提前告知我去我老家调查我私人生活隐私背景这个事情,搞我老家的人也以为我在外面犯了什么天大的事情,都打我电话问上问下表达关注,而且突然到达搞得地方基层组织一头雾水问我是不是犯了什么事情,拿着所谓的介绍信就让非行政权责单位透露我个人和父母家庭在村里的生活隐私事宜内容。苏州相城区农业农村局街道社区这样的行为结果真的是屁股决定脑袋的事情典型。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及《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成员资格认定应基于户籍、土地承包、义务履行、生产生活依赖等客观事实,并由成员大会民主决定。调查应以必要、最小侵扰为原则,而此次行为存在多重违规:
未履行告知义务:赴原籍地调查前未通知我本人,导致亲友误解、基层困惑,违反程序正当性;
调查范围越界:要求非行政权责单位提供个人及家庭历史生活隐私,缺乏法律授权,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关于“知情—同意”原则;
手段与目的失衡:跨越2000公里开展背景摸底,成本高昂且非常规,反映出认定标准模糊,有“以调查代决策”之嫌;
侵犯人格尊严:将正常权益诉求等同于“问题人员”审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人格权益的不当损害。
我定居苏州20多年,1995年早已脱离原集体土地依赖、未在其他村享有成员权益,并在现地履行社区义务,户籍早在2007年就落户苏州,早就理应以现居住地为基础及时确认成员资格,原籍村父母家庭历史生活事宜不应成为否定理由。
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本人有权向相城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补充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否则本人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成员资格确认之诉,主张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拆迁安置补助补偿等合法权益。
另外,本人女儿已经20多岁,出生于苏州落户于苏州生活在苏州,凭什么也是至今不予认定为众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
社区所谓的“集体股权经济组织成员在2003年已经固化”为由,长达20多年拒不履行成员更新法定职责,在当事人依法诉求后仍恶意推诿阻挠逃避法定责任,这样的基层人治才是社会法治的最大障碍。
@今日相城 @苏州发布 @廉石声音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