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投诉
原告黄佩红,联系电话,13136465693.
案件号:(2026)津0116民初3928号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武亚楠,书记员: 高楠
一审法官在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直接采信其单方陈述作为裁判依据,构成证据认定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一、证据认定违法
被告主张出借银行卡、未使用、未收款、未获利,都未提供任何证据(无寄卡凭证、无借卡人信息、无流水、无办案材料),一审法院无证据采信单方陈述,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证据裁判原则。
二、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在无任何证据情况下,认定银行卡非被告使用、已交予他人、被告未收款,与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直接矛盾,颠倒事实。
三、法律适用错误
公安机关已明确被告刑事程序终结,建议民事诉讼追偿,一审仍以“涉嫌经济犯罪”驳回起诉,与公安结论冲突,混淆刑事与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四、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无证据可质证,一审却载明“组织证据交换及质证”,与事实不符;未经举证质证直接定案,程序违法。
五、裁判逻辑错误
款项转入被告账户为既定事实,被告抗辩应承担举证责任,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官在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作出不公正判决,一审法官这是不作为,包庇洗钱,纵容洗钱,助力社会风气。
@天津发布 @天津一中院 @天津二中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法院@天津高院@天津日报 @天津 @滨海新区法院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