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名下两车相撞理赔遭拒起诉保险公司#】#同一名下两车相撞保险公司该赔吗#?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风险共济、损失分担。然同一产权人名下车辆发生相撞后,保险公司常以“碰撞车辆属同一被保险人,系保险条款约定免赔情形”为由拒赔。该类免责条款是否当然适用、理赔边界如何界定,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一被保险人名下两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
物流公司的员工杨某驾驶A车在普陀区柳园路处,与同属该公司的B车发生碰撞,造成B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A车已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就9000元财产损失申请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物流公司则主张,该格式条款未经合理提示说明,且本意在于防范骗保,本案不存在道德风险,故不应适用。双方协商未果后,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A车与B车虽归属同一物流公司,但两车独立登记、独立管理、运行状态相互独立,事故发生时已客观形成侵权主体与受损主体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在审理中提交了免责条款的格式文本,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将保险条款文本送达给被保险人,未对免责内容进行提示说明,亦未举证证明事故存在故意骗保等行为。
最终,普陀区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探寻条款真意、遵循诚实守信,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物流公司车辆损失9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http://t.cn/AXisInGw http://t.cn/AX6Psb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