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介绍一个案件,又是涉及国企的“反向劳务派遣”或者“虚假劳务派遣”,“反向劳务派遣”或者“虚假劳务派遣”常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①.招聘信息由用工单位直接发布,劳动者实际上为用工单位招聘,面试入职后被告知与派遣单位签订合同;②.在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不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用工形式变更为劳务派遣,且原用工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③.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上为用工单位所控制,或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去年年初经过草莓介绍见完客户后,因为总体金额不大,客户自行提起劳动仲裁,结果一毛钱都没有得到支持,今天针对起诉的事情又前来律所咨询。在见客户之前、见客户之后,我都给草莓反馈相关信息,非常感谢草莓的介绍。
即使不考虑本案所涉的“反向劳务派遣”或者“虚假劳务派遣”,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重新派遣、要求劳动者前往新岗位报道,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此后劳务派遣单位通知劳动者报道、劳动者再次予以拒绝,随后劳务派遣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另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进行派遣时,未改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且新岗位的通勤时间低于原岗位的通勤时间。
在本案所涉争议中,劳动者是否可以援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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