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雇凶3000里赴陕砍伤多人——专家认为嫌犯全部不起诉违背程序、裁量失范】
http://t.cn/AX6v7E1u
陕西榆林常乐堡煤矿董事长雇凶砍总经理案件烂尾18年后,经自媒体曝光引发轩然大波。文章揭露,港商谢和平、高海燕夫妇因股权纠纷,被指从南京“调兵”32人跨省持刀行凶,致总经理张新田身中7刀、失血性休克,全身留下48厘米疤痕。案件历经四次伤情鉴定,从“重伤”翻盘为“轻伤”,最终5名主犯未被起诉,直接行凶者至今在逃。文章刊发后,沉寂多年的案件再起波澜,当事人与关键中间人各执一词,真相愈发扑朔迷离。
案件回溯:30把砍刀与消失的通缉令
@八处壹号此前披露,2008年5月20日,谢和平夫妇以“商谈”为名,将张新田邀至煤矿办公室。随后,埋伏在董事长办公室的二三十名打手持钢管、砍刀冲出,将张新田、财务总监汪新生等人砍翻在地。
案发后,警方《提请批准逮捕书》明确将谢和平、高海燕等5人列为嫌疑人,其中2名打手竟是南京市溧水检察院天生桥山庄的保安。然而,案件在检察环节急转直下:第四次鉴定以“失血性休克依据不足”改定轻伤,2008年11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以“不在场、情节轻微、已取得谅解”为由,对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直接行凶的彭超被列为在逃人员,却蹊跷地从通缉名单中“消失”。
更令人咋舌的是,谢和平夫妇此后不仅全身而退,更被塑造为“知识型企业家”。2025年,《经济观察报》一篇专访将高海燕描述为凭借法律武器夺回产业的女强人,而对当年血案仅轻描淡写为“董事会争吵后的意外”。报道刊发后,受害者愤慨不已:“18年了,凶手还在逍遥法外,我们这些伤者却被后遗症折磨。”
图片
张新田被砍后全身刀疤达48cm
港商方回应:
雇人只为“维持秩序”,系“保安行为过激”
4月9日,谢和平、高海燕夫妇委托助手吴先生及律师面见笔者,对文章内容进行反驳。吴先生强调,谢高夫妇当时聘请王林的保安队伍,仅是“到矿上做保安维持秩序”,绝无伤人指令。“至于进去之后,他们和张新田之间因为行为过激、脾气太冲,他们个人之间发生冲突,这和高总、谢总(指高海燕、谢和平)没有关系。王林后面还因为涉及洗钱还是什么的坐牢了。”他称,案发时高海燕、谢和平已离开现场,“完全控制不住局面”。
针对报道中提到的“关键操盘手”刘建申,吴先生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高总当时走投无路,才有病乱求医。”他透露,刘建申以“捞人”为条件,迫使谢高夫妇在拘留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事后却未支付兑现。“这个协议是在不平等情况下签的,后来高总通过仲裁将这份协议完全推翻。”
吴先生坚称,谢高夫妇才是这起案件的受害者,在他们不知情下发生的冲突事件,事后却要他们承受代价。而煤矿总经理张新田其实是案件受益者,“事发后他开心的不得了,因为他后面安安稳稳得挖煤赚了十几个亿”。
图片
国际医学中心医院老板刘建申2021年担任西安高新区火炬“云”传递火炬手
“保安”反驳:
我是去“要账”,反被港商“设局陷害”
然而,4月11日,笔者电话联系到吴先生提到的关键人物王林,其说法与谢高夫妇截然相反。王林声称,自己并非受雇于谢和平,而是“被欠债不还”。“谢和平投资煤矿的2900万都是借我的,我带工程公司的人去榆林是要账!”他解释,自己公司有挖掘机,谢和平骗他说带人去“挖煤矿”顶账,结果却陷入纠纷。
王林否认参与雇凶伤人,还说所谓他坐过牢的说法是“放屁”,王林说:“我只是跟随谢和平去南京才被拘留,还遭遇了刑讯逼供。雇保安是谢和平自己找的,跟我没关系。”
对于这起案件,王林显得愤愤不平:“这些都是陷阱!谢和平想向张新田报仇,就栽赃到我们身上。”他透露,谢和平曾抱怨“张新田打过他眼睛”,扬言报复。但王林承认,案发时谢和平确已离场,他怀疑这是谢和平设计的“阴谋”。
随着各方说法的矛盾浮出水面,这起18年前的旧案愈发显得疑点重重。谢高夫妇的“维持秩序说”与王林的“要账被坑说”针锋相对,而当年那份改判轻伤的鉴定、消失的通缉令、未到案的30余名打手,依旧是未解之谜。受害者张新田、汪新生等人仍在苦苦维权,他们的伤口早已愈合,心里的坎却始终过不去。正如汪新生所言:“我们找遍了纪委、公安、扫黑办,案件却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
如今,谢和平已77岁,高海燕71岁,张新田也63岁。这场延续十余年的恩怨,在各方各执一词的辩解中,似乎更难见到终点。
律师观点:
嫌犯全部不起诉违背程序、裁量失范
关于该案办理过程中的诸多争议,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对此指出,检察机关当年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瑕疵。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相对不起诉仅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但本案呈现出典型的精心策划特征:跨省调集30余人、事前准备砍刀钢管、刻意埋伏行凶,且造成受害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及严重后果,无论从组织规模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认定为“情节轻微”不符合法定不起诉要件,属于裁量失范。
赵良善强调,案件办理程序存在多重违法嫌疑。其一,检察机关在仅有1名受害人出具谅解、其余均未获赔且不予谅解的情况下,片面采信存在争议的“轻伤”鉴定,而对之前的两份“重伤”鉴定视而不见,属于程序瑕疵。其二,在共同犯罪处理上,在直接行凶者彭超及30余名打手均未到案的情况下,法定追诉程序并未终结,但司法机关不仅未持续追逃追诉、分案处置涉案人员,反而对全部到案核心嫌疑人一概不起诉,变相终结了全案追责程序,违背刑事诉讼追诉原则。其三,本案不符合嫌疑人归案、主动投案、确认死亡或依法认定无罪无需追责的4种可以撤销通缉令的法定情形,在逃的主要行凶嫌犯彭超,其网上通缉信息却无故消失,这违反公安机关终止追逃的程序。
图片
该案当时的媒体报道
北京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超奇还提出:此案即使不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也至少应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而寻衅滋事是行为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即可入罪。本案中几名嫌犯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北京英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实务导师房立刚也认为检方作出不予起诉不能理解。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知名刑辩律师杜家迁认为,榆林市应该成立联合调查组或者上级检察院介入,启动对该案件追诉。 @陕西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 @榆林检察 @榆阳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