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汪涵挂名出品人争议# #律师说法#
这个问题之前没研究过,试做分析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制作者通常叫法就是制片人,与出品人有区别。
根据kimi给的答案,出品人只有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是出品单位。根据这个含义可知,出品人主要负责电影项目整体统筹,资金筹措和最终决策。
可见,出品人是出资的,制片人是制作的。法律规定制作人享有著作权,那么出品人对外不可能是著作权人,对内双方可以约定,但无法对抗监管机构或真正权利人。
所以,汪涵是不是挂名的无所谓,制作人才是对外承担著作权责任的人。
出品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依据民法典确定,例如制作人作为著作权人对他人侵权了,如果出品人有共同侵权的情形,比如事先共同策划,出品人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