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汪涵挂名不是免责金牌# “出品人”系影视行业约定俗成的商业称谓,并非法定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出品人”或“出品方”通常被推定为对电影作品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的“制片者”。当然,这种推定并非不可推翻。法院在认定责任主体时,会穿透署名的表象,综合审查合同约定、实际参与程度和实际控制情况。
#律师说法#
所谓“挂名”,本质上是汪涵先生与片方之间关于不参与实际投资、制作的内部约定。该内部约定不能当然对抗善意第三方及监管部门。若有供应商基于对“出品人汪涵”的信赖与剧组签约,当剧组违约时,供应商可能依据表见代理的规则要求汪涵先生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其“挂名”行为本身即构成利用个人公信力为项目提供“信用背书”,因此负有与其影响力相匹配的合理审查义务。
根据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合同解除仅能面向未来消灭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履行部分的责任不能免除。因此,在声明发布前,汪涵先生作为出品人已被广泛宣传,在此期间内因影片违法、违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对第三方的侵权等),其仍可能是适格的责任主体。发出解除函仅能作为其积极补救、防止损害扩大的证据。
所以,汪涵先生不能仅以“挂名”为由彻底摆脱全部责任,但若能通过实质性证据证明其未参与影片的具体制作、投资与内容决策,其最终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对内的追偿责任上)将可能基于“角色与过错相一致”的司法实践原则被重新评价。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