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6-05-19 08:38 微博认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小粤说法# 【网络“爆料”,千万别任性!】在流量驱动的网络时代,一条短视频既能让无名小店一夜“出圈”,也能让品牌产品瞬间口碑“崩塌”。动动手指,转发一条“爆料”视频,不过几秒钟的事,但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可能远超想象。近日,清城法院审结一起因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饮料生产企业,其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2024年3月,被告朱某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上连续发布多条涉及原告的负面视频,包含“心虚强行下架不利视频”“企业不爱国”等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视频发布后迅速引发大量网友关注、评论和转发,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原告某山泉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6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个人,并无证据表明其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应定性为名誉权纠纷。其发布的涉案视频包含大量不实和误导性信息,对原告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贬损,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事后删除视频的态度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在其抖音账号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50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例,清晰界定了个人在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边界。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是平等的,无论是知名企业还是普通个人,其名誉权都受到民法典的同等保护。被告“跟风”转发的行为,并不能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法定理由。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每一个传播者都应审慎核实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对自身言论的合法性负责。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虽删除视频,但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并造成实际影响,依法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网民,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企业而言,面对网络不实言论,也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