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表演动物项目
26-05-18 21:21

我们看到有下面这样一场临时性的野生动物表演活动(图1),随后做了跟进。这事前前后后兜兜转转了一个多月,从4月2日到5月18日,唯一的变化只有县林业局的回复:从“符合表演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变成了“未取得的将责令停止有关展演活动。涉事马戏团已于2026年4月12日关停并离开马山县”。

是的,这场野生动物临演原本计划就是在4月12日结束,这也意味着临演顺利地完成计划,马戏团安然离开。仿佛什么都没有发生过,只有这个违法的野生动物展演利用活动的推文依然没有删除。

这个野生动物临演活动暴露出了两个问题:

一、省级权限的行政许可公示严重不足,社会监督难上加难。
广西自治区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公示信息里,最新的一条是2025年8月29日,严重滞后,而且内容匮乏。
这样“政绩式公开”只能彰显林业局做了多少事,并不能知道这些事到底是什么。如此公开的意义是什么呢?

二、县级林业局对法定职责的认识不清晰。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有关规定,对于未经批准的利用、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根据涉案动物价值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可惜,县林业局直到活动结束都没有做出处罚,而涉案的野生动物又再一次“未经批准”地被违法运输走了。

其实,我们只是想收到这样的回复:
经现场检查,**团运输/携带**只非洲狮,*只黑熊和*只猕猴到**地展演利用,尚未依法获得广西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出售、购买和利用的审批,已被责令立即停止展演利用活动。此外,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2条、《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删除野生动物展演利用活动的相关广告,将所有动物依法依规送回人工繁育许可证所在地(若无人工繁育许可证,就是被救助到**地),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

理想中的回复和现实的,差距太远,尽管理想的回复每条都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拒看动物表演#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