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创伤会从神经生物层面改变人的决策能力。弗洛姆指出,当一个人的行为完全被无意识机制所主导,自由选择便沦为幻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一切道德责任,而是要求我们区分能力上的无力感与道德意图。李翊云生活过的各国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无法主导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民事活动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正是法律体系对"部分自由意志缺失"的制度性承认。更进一步,法律中的伤害防止原则(harm prevention)明确了:当一个人的决策能力出现缺损,且其行为可能对无辜第三方——尤其是儿童——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时,社会和国家的干预具有正当性。这一张力,正是生命伦理学、家庭法与儿童保护政策中最核心的难题。简言之:对创伤者的共情,不能以牺牲那些更脆弱、更无声的潜在受害者为代价。 如果李翊云和她丈夫明确表达他们没有承担为人父母道德责任的能力,第三方应该介入,剥夺他们的抚养权,而不是放任孩子们一个个死去。 承认创伤对自由意志的侵蚀,是共情的起点,但不是责任终止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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