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dux_Austriae
26-05-17 12:35 微博认证:微博新知博主 历史博主

妓女与高利贷者的罪恶在于行为本身。妓女出卖身体是罪,但嫖客自愿支付的钱财在法律上属于妓女;高利贷者收取利息是罪,但本金的所有权是合法的。嫖客、借款人都不是无辜受害者。因此他们可以通过忏悔和部分赔偿,使剩余收入"净化"后捐赠教会。杀人越货者的罪恶不仅在于行为,更在于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剥夺。被抢的钱财本质上仍属于受害者,杀人犯从未获得合法所有权。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明确:"在未完成全部赔偿之前,教会不能接受任何来自此类财物的捐赠,哪怕捐赠者真心忏悔。"//@幻想狂劉先生: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经典命题“不义之财是否可用于义行并得称义之”,只不过常用的例子是强盗,妓女获取钱财的方式还有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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