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应避免的欧式中文
现代汉语是个大杂烩,包括了文言、古代白话、欧式中文、口语、外来词语。昨天写了一篇《文言缺乏逻辑》,指出文言局限。唐宋开始的古代白话是一次语法与词汇扩容,从而出现篇幅浩大的四大名著。五四的近代白话文,则再次扩容,引进西方语法结构,形成显性逻辑的欧式中文。但扩容的同时,也带来了副作用。譬如欧式中文的缺乏语感、晦涩冗长。法律语言而言,随着大量域外法律文本被译介引进,翻译腔与欧化句式逐渐渗入,形成一种杂糅的"欧式法律中文"。
一、万能动词的滥用
法律文书大量使用"进行""实施""开展""予以"等万能动词。这类动词本身语义空泛,充当句子的骨架,却毫无支撑力。例如:"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了协商。"此句中"进行了协商"完全可以直接写作"协商了合同条款",既简洁,又有力。又如:"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拘留措施",远不如"法院拘留了被告"干净利落。动词的语言的核心。"进行审查"不如"审查","予以确认"不如"确认","开展调查"不如"调查"。万能动词的叠加,是表达的贫乏。
二、多余"关于"的泛滥
英语中"regarding""concerning""with respect to"等介词短语频繁出现,译成中文便生出大量冗余的"关于"。"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法院认为……"这句话中,"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不过是主语的变体,完全可以写作"就事实认定,法院认为……"甚至直接切入:"法院认定……"。一旦"关于"成为每段、每句的习惯起手式,文章便显得拖沓,论述的重心也随之模糊。精炼的法律文书,应当让动词和名词直接担纲,不依赖介词短语绕行。
三、超长定语的缠绕
欧式中文的第三重症结,是将英语关系从句机械地前置,拼合成绵延数十字的超长定语。英语可以说"the contract that was signed by both parties in Beijing on March 5th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cooperation agreement",这样的结构靠关系代词串联,读者能逐步处理。但译成中文便成了:"双方于三月五日在北京依据合作协议框架所签订的合同"——所有修饰语层层叠加,压在"合同"两字之前,令读者喘不过气。上述定语完全可以拆分:"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签署时间为三月五日,地点在北京,依据合作协议框架。"
四、被动语态的过度倚重
欧式中文还有一种惯性:凡是不确定主体或希望显得客观,便诉诸被动语态。"该决定已被作出""协议已被签署""证据已被提交"——这类句子将主体隐匿,在法律文书中恰恰造成责任归属的模糊。法律写作最忌主体不清。"法院作出该决定""双方签署协议""原告提交证据",主动句式将行为与行为人直接绑定,责任清晰,逻辑有力。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