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我去有关部门质询补发养老金的事情,他们听了我的申述后,笑着说,你的事情有可能来回推诿踢皮球了。看了人社局的答复,原来皮球是这样踢的。
人社局是依据河北省退休待遇发放规则,养老金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开始发放,正常退休年龄至补缴到账期间不予补发。把责任推给我的原来单位。
然而,《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是这样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四项是这样说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我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我的缴费记录一直查不到,就是典型的“丢失缴费记录”。耽误我六年延迟退休,六年没有领到养老金,就是”造成损失”。
在政策条文上,人社局知道的多,但是,他们的答复中,不敢说《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其实,认定责任在谁很简单,如果我的养老保险费原单位没有交给人社局,责任就是在我的原单位。如果交给人社局了,并且存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人社局查不到,就是人社局的责任。
总之,给我补发养老金的事情很难办,我还受到一些威胁。但是我不怕威胁!因为我有理。 http://t.cn/R2WxX8J
发布于 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