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师的这个主张在广州胜率几乎为零,我个人虽非常倾向于站徐老师,但我们的法律体系底层设计好像完非常不支持(法官个体水准越高越站现存法律底层设计,而不是个体):“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优先于隐名代持”,具体此案中,我不认徐老师有和汤敬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即便有签,如果代持协议可以轻易对抗登记,那么所有债务人都能通过事后倒签协议转移财产,整个商事信用体系就完了。其实当初徐老师唯一可做的是反手操作一波抵押,全部锁定,或许徐波老师当初并未料想有今天这么一遭“情妇反水”、决绝。徐波老师协议如果都不舍得签,更不会去多此一举搞抵押了。另外,规避限购、限贷政策的房产代持部分法院倾向认定违反公序良俗或行政强制规定而代持无效,不清楚徐老师购置房产是否在彼时政策背景下。徐老师虽然有完整资金流向证据链、完全占有标的物的证据链,但基于以上法律底层设计,于事无补。不要用大额资金考验人性,玩情怀谈爱情是要付出成本的。很显然这些钱物对徐老师而言九牛一毛、无足轻重。徐老师这是在讨债吗?不是!徐老师是意难平、心不甘[二哈][二哈][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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