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定江渚渔樵
26-05-16 21:49

虚假诉讼罪的成立,不以"人民法院作出特定裁判结果"为前提,但亦非"只要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即构成犯罪"。
准确的理解应当是: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因此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人民法院是否作出裁判文书,仅是判断"妨害司法秩序"的六种情形之一——只要行为人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开庭审理,或致使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多次提起虚假诉讼等,即便法院尚未作出裁判文书,同样构成本罪既遂;反之,若仅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尚未开庭、未采取保全措施,亦不属于多次提起或曾因虚假诉讼受过民事强制措施的情形,则可能因尚未达到妨害司法秩序的实质标准而不构成犯罪。

法院裁判文书在虚假诉讼罪的内部构成中,不是定罪的必要依据——虚假诉讼罪可通过"致使法院开庭审理""采取保全措施"等路径独立构成,无需裁判文书的存在。但法院裁判文书在以下三个层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作为"情节严重"的加重依据——若裁判文书已生效并产生了财产给付后果(数额达百万元以上),或致使他人因不执行该裁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刑罚将从"三年以下"上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第二,作为其他犯罪(尤其是诈骗罪)的定罪依据——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法院生效裁判并借此占有他人财产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依法择一重罪处罚,此时裁判文书是诈骗罪定罪的关鍵事实基础。

第三,作为"妨害司法秩序"的独立认定依据——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本身即属于认定"妨害司法秩序"的六种情形之一。在此意义上,裁判文书(尤其是保全裁定)可能直接构成虚假诉讼罪定罪的依据,无需另行证明"开庭审理"等其他妨害司法秩序的结果。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