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我到曾都区应急管理局现场举报万店镇刘七超市无证售卖烟花爆竹。5月14日该局用17762928687答复我:现场查到鞭炮,以违法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33条不予处罚、不予立案,并以未处罚为由拒发举报奖励。[无聊][无聊]
我询问违法轻微法定标准,对方仅以货值小主观判断,无法提供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33条明确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无证售烟应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36条处罚,本案不应适用不予处罚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条款,本案必须立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该局执法程序严重违法。
该局自身法律适用错误才不予处罚,不能以此克扣奖励。根据《曾都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查实非法违法行为即可奖励,并无必须处罚才奖励的规定。
综上,曾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不懂法、履职乱作为,包庇违法经营,存在失职渎职,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恳请严肃追责。 #随州·曾都[地点]# http://t.cn/AXiNkUFp @曾都区 @曾都检察 @青春曾都 @随州公安 @草根随州 @随州网 @我的随州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观察 @湖北日报 @新浪湖北@解局长带你游随州 @随州大洪山风景名胜区 @随州网警 @正义随州 @楚天帮忙网 http://t.cn/AXiNe7KD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