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以下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因实习期被记满12分,现公告以下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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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0851-38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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