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 | 病假条自己“造”?公司辞退合法吗?
生病了,请病假,这是劳动者的正当权利。
可是如果病假条是假的呢?
公司能直接辞退吗?🤔🤔🤔
【基本案情】
朱某于2009年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高级业务代表。2015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23年12月起,朱某因身体原因陆续请病假,长期未到岗工作。
2024年3月25日,朱某向公司提交了一份加盖当地“某医院门诊部病假证明专用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上面写着“精神性抑郁症,建议长期休息三个月以上”。公司起初并未怀疑,照常批准了病假。
2024年6月,公司向当地某医院求证朱某的病假单是否属实。医院核实后明确答复:该病假单系伪造,且经医院进一步核查,朱某当天并未在该院任何科室就诊。
公司认为,朱某提供虚假病假证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任何欺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或伪造的病假证明”“一年之内累计旷工时数16小时以上”等,均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2024年7月1日,公司向朱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前,公司已将决定通知了所在地工会,履行了法定程序。
朱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七千余元、经济补偿金十一万余元。仲裁委未支持其请求,朱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于2024年3月25日向公司提交的当地某医院病假证明系伪造。该医院已明确否认出具过该证明,且当日朱某并无就诊记录。朱某虽辩称自己确实患病、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但未能合理解释为何提交虚假病假单。
法院认为,某食品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在修正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已向全体职工公示,朱某本人也多次签字确认收到并同意遵守,该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朱某提供虚假病假证明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违背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此外,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将决定通知工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因此,朱某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提供虚假病假证明而引发的典型劳动争议。病假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因病需要休息治疗时能够安心养病、同时维持劳动关系的制度安排。劳动者依法享有请病假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真实、诚信的基础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在请病假时,应当提供真实的医疗机构证明。如果为了获取病假待遇而伪造、变造病假证明,不仅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公示,朱某本人也签字确认。该手册明确将“提交虚假病假证明”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据此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代通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