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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14 Team Bunnies黑X更新

26.06.11 已确定为再次开庭的辩论庭审日
26.06.02 证据提交最终期限

庭审内容整理如下

审判长:今天代理人更换了,能陈述诉状内容吗?

原告:我方或许会部分变更诉讼请求等事由,但不会有大改动。

审判长:有相关人员以独立当事人身份参与本案,看起来已按程序处理完毕。请双方就上次庭审后的进展,陈述各自立场。

被告:首先就原告诉讼代理人辞职一事进行说明,恳请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被告:我开始陈述(记入笔录)。Danielle的代理人,在原告方提出艺人相关问题的4个月后,突然辞退全部原有诉讼代理人、委任新代理人,主张从头重新审理本案。就此诉讼行为,我方发表立场。本案一开始,原告就将NewJeans成员中的Danielle单独列为目标,通知解除专属合约、提起高额违约金诉讼,借此向其他NewJeans成员施压,警告若不配合原告要求,将遭受高额报复性诉讼,我方认为原告存在上述不正当目的。且原告意图不顾诉讼胜负,通过长期拖延诉讼,让被告Danielle浪费作为偶像最关键的黄金时期,以此达成自身目的,此点我方此前已说明。

原告:(无意义发言)

被告:我正在说明庭审程序相关事宜,原告中途插话实属不妥。我方正在发言,原告如此插嘴发表意见非常不合适。

审判长:原告方可以陈述意见,被告方也可发表自身主张,上次庭审双方均已发言。此部分属于程序相关意见,原告可进行反驳,也可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我方继续陈述。基于上述原因,我方曾提出意见:为防止原告不正当拖延本案,提前协商证据提交期限,推进庭审。据此,3月26日的辩论准备期日,被指定为本次下午的辩论期日,我方原以为按该日程可完成辩论终结。原告在上次辩论期日承诺,会在4月30日前整理并提交举证计划。本案相关重要证据,已在原告与NewJeans成员间的专属合约效力确认之诉、原告与闵熙珍的股东间协议确认之诉中全部公开,不存在两个月内无法完成举证的情况。
被告:即便如此,原告在距举证计划提交截止日仅剩数日的4月24日,做出令人费解的举动——辞退熟知本案、全程负责案件的全部原有诉讼代理人;不仅未在自己承诺的4月30日前提交任何资料,还在本案辩论期日前的5月8日委任新代理人,要求从头重审本案,却对自身的诉讼行为避而不谈。我方认为,该行为属于恶意拖延庭审、无视法定程序,绝不能被容忍。被告方立场为:原告已超出既定提交期限,应视为放弃举证,此后提交的证据需依据《民事诉讼法》予以驳回。原告的此类诉讼行为必须受到严厉规制,庭审绝不能被拖延,恳请审判部严格推进庭审。

审判长:其他被告代理人的立场如何?

被告:意见完全一致。(世宗李淑美)原告甚至拒绝提交举证计划、更换代理人,其恶意意图是毁掉被告们的正常生活。我方强调,此类程序滥用行为绝不能被允许。

审判长:原告有无反驳意见?

原告:审判长,本案被告方提交准备书面文件距今时间不长,我想知道本案能否被认定为拖延案件。诚然,诉讼应当快速推进,但希望区分被告主张的是正常快速审理,还是要求超出常规的过快审理。我方也希望尽快确定权利,但我方认为,以限制原告举证的方式推进案件存在问题。

原告:我方至今未能提交举证计划,是受现实情况限制,完全没有拖延本案的意图。辞职代理人整理的内容中,有部分需要我方修正,因此正在梳理;对于尚未提交、契合我方主张的证据,我方将一次性提交。

原告:被告要求过快推进案件,根源在于被告Danielle的演艺活动。被告提出的相关依据模糊不清,并非实际合约内容,仅为心理层面的理由。原告从未妨碍Danielle的演艺活动,对此无任何异议。我方深知,若原告提起解除合约的诉讼,同时阻挠对方其他活动,将构成自相矛盾的行为,因此不会以此发难。

原告:我方认为,Danielle可自由开展演艺活动,同时被告方不应主张我方存在妨碍其活动等不实行为。本案审理期间,Danielle本就不会暂停活动,因此不能以此为由限制原告举证。经我方短期梳理,此前的股东间协议确认之诉,争议焦点为原告4月22日发出股东间协议解除通知前,是否存在解除事由;而本案争议焦点,是此后被告闵熙珍从ADOR离职前夕,作为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以及后续侵害第三人债权的行为。前案的争议事实与时间节点为4月22日之前,本案则聚焦此后发生的事实,二者完全不同。

原告:因此我方将提出此前诉讼未涉及的新主张,并进行举证。被告方的主张,是未厘清两项诉讼请求的差异。恳请审判部考量此点,我方将全力配合快速推进案件,恳请给予必要最低限度的举证权限。

审判长:稍等。请被告方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事由时间节点不同”这一主张进行反驳。

被告:被告2方简要反驳。此前我方代理闵熙珍进行相关诉讼,旁听人员也知晓:去年12月、今年1月审理该案时,原告HYBE方已全面梳理闵熙珍被解雇、股东间协议解除通知后的全部事实,提交详尽的准备书面文件与海量证据,甚至将开庭前发生的所有细节纳入证人讯问、当事人本人讯问范畴。原告主张4月之后属于新事实、需要时间准备,该主张不成立。

被告:针对被告Danielle一案,我方说明如下:原告主张Danielle违反专属合约,发送内容证明通知解除合约,本案中原告也持相同主张。若按原告所言,其已收集证据并解除合约,且本案中已提交该证据,那么法院只需依据该证据判断Danielle是否存在解约事由、是否承担违约金即可。我方无法理解,原告既然已完成解约,为何还要另行搜集解约相关证据、等待审理。Danielle一案完全可以且应当快速审结。

审判长:你的意思是,申请分案审理?

被告:是的。

审判长:原告对此有无意见?

原告:我方……嗯……啊……被告代理人……呃。我方认为,若先针对Danielle相关事项申请证据调查,后续法院宣判、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也具备可行性。但被告代理人主张的解约事由,是此前案件已查明的事实;而原告本案主张的,还包括此后发生的被告违约行为、双方信赖关系破裂,因此主张内容并不相同,属于需要新增举证的部分。且该主张很大程度上与被告2、3相关,我方不确定分案审理是否有实际意义。不过,若审判部认为可结束Danielle相关证据调查,我方对单独宣判无异议。

审判长:稍等。针对分案审理,我方明确诉讼请求事由:针对Danielle的请求,是追究其合约责任吗?

原告:是的。

审判长:针对某某、闵熙珍,是追究其侵权责任。被告Danielle代理人似乎主张:原告已掌握解约事由的相关证据。若将侵权责任与合约责任分案推进,双方以书面形式梳理意见,或许能高效推进案件。暂以此为结论。下次庭审,原告梳理立场,我方审阅双方书面意见后,再判断分案推进是否具备意义。

被告:原告完全无视承诺的证据提交期限。

审判长:该意见已反复提及。请双方就分案推进是否具备意义提交立场意见。

审判长:本案证据搜集,是否涉及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此前存在相关诉讼,该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均已纳入本案?

原告:我方尚未核实其他案件,认为二者存在差异。

审判长:想必存在共通证据。请双方尽量提交相关证据,实现快速审理,请双方核查。

审判长:第二点:针对Danielle是追究合约解除责任;另一项涉及侵权,从性质来看,原告主张基于业务背信行为。此前我方提及,行业内将第三人债权侵害俗称为“挖角(Tampering)”,属于法律术语之外的行业用语。请双方核查国内外判例、案例。娱乐行业美国发展历史更久,该用语最早出现于体育行业,不只娱乐行业存在。请原告核查与第三人债权侵害相关、结构类似的判例,包括中小企业技术相关类似案例。

审判长:关于证人申请,上次庭审双方表示会核查。证人范围计划涵盖哪些?

原告:我方正在梳理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目前预估需要1—2名证人,后续可能增加。若审判部给予期限,我方将完整梳理契合诉讼请求的各项主张,分事项说明举证计划,届时提交证人申请清单。

审判长:目前尚未确定具体证人身份?

原告:是的。

审判长:其他证据可直接提交,但证人讯问需提前排期,请提前明确证人数量、讯问时长。

原告:被告方模糊主张无需证人,但其并未明确我方将申请的证人身份,该主张缺乏依据。恳请审判部指定证据提交期限,排定准备期日,审理双方证据申请的攻防,裁定是否采纳,以此综合考量整体意见。

审判长:查阅原告诉状,频繁出现“指使、怂恿”一词。通常存在指使怂恿方与被指使怂恿方,此类事项一般需证人讯问。我方需要确认原告计划的证人范围。若仅需1—2名证人,审理可快速结束;但若涵盖指使怂恿环节全部相关人员,证人数量会大幅增加,请提前明确。

被告:关于证人申请,本案并非合并审理案件。针对指使怂恿、债权侵害事项,证人申请针对被告2、3;针对被告Danielle,合约解除、解约产生的损害及违约金可通过计算得出,大概率无需证人。据此,本案也可分案辩论。

审判长:确实如此。

原告:诉状未详细记载被告2、3的相关内容,但后续主张大概率会将针对被告1的侵权行为逻辑,延伸至被告2、3,因此难以认定二者完全独立。我方认为,可先统一提交证人申请,后续若具备分案条件,再分案单独宣判。

审判长:请先梳理共通事项的举证计划。

被告:我方最担忧的是:原告随意变更说辞,违背举证计划提交的承诺,且未受到任何规制。恳请审判部明确原告举证计划的提交期限,若违约必须予以制裁。我方将提交针对Danielle分案审理的意见,恳请再次排定快速辩论期日。

审判长:此前申请衔接6月11日庭审,11日下午法庭有空档,下次庭审定在6月11日下午2点,是否可行?

被告:我方同意。

原告:那证据提交期限如何设定?

被告:案件起诉已4个月,距离原告承诺的4月30日已过去一个半月。

审判长:即便不提交完整举证计划,也可借助公司协助,提前整理必要部分。庭审定在6月11日下午2点。

被告:我方需要时间反驳,恳请给予两周时间,至5月末。

审判长:5月末可以完成吗?

被告:我方将完整提交所有相关案件资料。

审判长:请一并整理其他审判部相关案件内容,庭审确定为6月11日。此前排定的其他庭审期日依然有效。双方可先推进共通事项审理,针对被告Danielle的合约责任单独考量,以此实现快速推进。

原告:预计双方会展开激烈攻防,恳请将证据提交期限定为6月5日。

审判长:6月5日?定为6月2日。

被告:同意,6月2日。

审判长:关于庭审推进,双方还有其他意见吗?

被告:我是Danielle的代理人。此前准备期日中,“挖角(Tampering)”并非法律术语,只是行业用语。被告代理人认为,该用语的实际适用方式尚不明确,也不存在相关判例、案例,本案不存在挖角行为。因此我方认为,理应先由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明确挖角的相关主张;被告基于原告梳理的挖角定义、主张,再进行判断与提交,后续庭审再展开攻防。以上为庭审程序相关意见。

审判长:法律界将挖角对应为第三人债权侵害、不正当挖角,指通过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抢夺现有从业人员,部分行为可能触犯业务背信罪。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民事层面也需承担责任。娱乐、体育行业将此类行为笼统俗称为“Tampering(挖角)”。

审判长:我宣读下级审判决原文:“‘挖角(Tampering)’仅为模糊表述,负面指代艺人转会过程中的部分事项,该概念本身尚未明确成立。”撰写判决的法官认为,法律层面可明确对应第三人债权侵害、违法性;但该用语同时包含不合理性、不道德性,使用者不同含义不同,易引发争议。若积累大量类似判例,该用语会被法律界普遍认可。鉴于娱乐行业发展历史较短,美国相关案例较多,恳请双方查找、提交海外判例,明确概念。原告方也请使用业务背信、第三人债权侵害等法律术语,而非“挖角”。请一并核查。

审判长:到此结束。下次庭审定于6月11日。请提交其他审判部相关诉讼资料。庭审时间为下午2点,后续排期全部清空。若证人信息快速确定,建议尽早申请。

审判长: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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