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甲明知乙是有辨认能力但无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指使乙打伤丙的眼睛。乙在打击时,丙反抗,乙直接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乙有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B.甲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C.甲构成间接正犯
D.甲应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考点]责任能力,教唆犯,间接正犯,实行过限
[解析]A项,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行为人需要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才有责任能力。题中,乙无控制能力,因此无责任能力。A项说法错误。
BC项,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是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间接正犯是在此基础上对他人有支配力。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甲故意引起乙制造违法事实,因此构成教唆犯。在此基础上,甲构成间接正犯,因为乙是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甲对乙有支配力。就高不就低,最终定间接正犯。B项、C项说法正确。
D项,乙杀死丙,属于实行过限。甲对丙的死亡结果应负过失的责任。理由是,甲虽然只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但是指使乙暴力伤害丙,便预见到乙的伤害行为可能会升级为杀人,但是甲轻信能够避免,因此甲对死亡结果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决战法考# #法考# #柏浪涛的刑法观[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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