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平安北京大兴 通过持续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同步开展安全防范宣传、对违法经营出租房屋人员依法查处,全力守护辖区安全。
案例一:近日,天华路派出所民警在对出租房屋入户走访中,发现荣华街道天华园二里一区一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人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二:清源路派出所民警近日在辖区兴华大街波普公社1号楼开展出租房屋检查中,发现房屋出租人存在违规短租出租房屋情况,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房主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