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5-14 11:31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司法机关办理集资诈骗案件有义务查明资金去向,而不能草率结案】

@临沂兰山区法院 审理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我们作为被害人老陈的诉讼代理人,同时老陈还被以涉嫌非吸罪立案,现在兰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老陈之所以在非法集资中既是被害人,又是嫌疑人,就是因为临沂一家会计公司在第一份审计报告中认定他在集资活动中盈利1700多万,而本人和律师对这份审计报告持有严重异议,聘请另外一家会计公司审计的结果却是老陈损失3000多万,该案第二次开庭时,双方的会计师均出庭,但当庭未查明中间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距。法庭休庭后,审判长责令会计师出具书面说明进行解释。

等待一个多月后,我们昨天联系法官时,却被告知案件已经宣判了,询问会计师是否出具书面说明,法官称会计无法出具说明,我们有点意外,没想到就这么稀里糊涂的判决了,资金去向根本不去查。

而在今年4月份,根据法院补充的证据材料,会计公司最新的重新审计结果,又显示老陈损失200多万,同一家会计公司出具的审计结果变来变去,何谈专业权威呢?但这份证据兰山区法院在不组织质证的情况下,就这么判了。

更为不解的是,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甚至都没有通知案件宣判,连要求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判决书都需要请示,昨天在案件公诉人沟通时,公诉人同样不知道案件宣判的事。

非法集资案件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之外,还有一项同样重要的工作就是追赃挽损,追赃挽损的前提是查明资金的去向,三份审计报告结论大相径庭,意味着资金去向成了一个迷,如此结案,被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临沂中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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