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扇门之手
26-05-13 22:16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吐个槽
有个贼。
这个贼是个典型的低智商犯罪,十年如一日,他就偷一样东西,电动车。和很多偷电动车的同行不一样,他不是瘾君子,除了打点小麻将,没事的时候就拿小学生的作业本记日记,一手蚊头印刷体,看得人眼发昏头发麻。他没有家,也没有家人,一个人独来独往,居无定所。所有的生活来源,全在自己一双手上。他起早贪黑,每日必偷,即便是这样,他拙劣的偷车技术真是一言难尽。有一次我们在视频里看到他在路边晃悠,于是赶去守候在一边,等他偷车后将其人赃俱获。在距离他十米开外的花坛旁边,活活等了一个小时四十分钟,他才把车锁弄开,推着过了马路,腿都蹲麻了。
虽然他偷车的技术不行,但出勤率很高,而且一旦让他得手,车很快就会出手,绝无找回的可能。因此我们再相互磨合了一段时间后,摸索出一套挤压他活动空间的办法,好几年,他都不来我们辖区出手。
不过这两年又来了。
反扑的力度还很大,半年时间,他被行政拘留了三次,然后再继续偷车两次后,又被我们抓获。根据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们以他多次盗窃为由报了刑拘。法制部门几位同志说法不一,有的人认为,已经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不应计算在“多次”犯罪行为以内。也就是说排除了那三次已经处以行政拘留的盗窃行为之外,他仅有两次盗窃行为,不能认定他盗窃行为是“多次”。经过一番交涉,法制最后还是同意对他刑事拘留。刑拘之后,我们在提请逮捕的时候,又遇到前面那个观点。法制经与检察院沟通后认为,两年内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应该都是未经处理的。受到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不应该被重复评价。具体来说,这个贼,这次还得被我们至少再抓住一次盗窃行为,才能“凑够”三次。于是建议我们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等他再次犯案,再抓。
把他从看守所里放出来的那一天,他是什么心情我不得而知。反正我是很不高兴的。
第二天大白天,他就又出手了,第三天,继续出手了。还是那么勤快。
不过很快又被兄弟单位抓了,通知我们去收监。
这次,应该没有意外,满足逮捕条件了。但是,新增的两起盗窃电动车案件,以及受损且无法挽回损失的受害人,不知道算不算很冤?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