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5-13 10:14 微博认证: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这两天,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开一个集资诈骗的庭审,因案件过于简单明了,导致我都少了激情:依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集资类案件中,若行为人不是组织者、策划者,未实际占有、处置吸收款项,对吸收资金没有处置权,不在最关键的核心成员圈,便几乎一定不会定性集资诈骗。轰动一时的E租宝案,便没有任何一个分公司负责人被判集资诈骗。而从我接手的几个同类案件而言,只要是以集资类案件指控,无一例外,最终都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比如大连张某杰,赵某案、德州刘某洋案等,原本都是以集资诈骗指控,建议量刑甚至高达无期,最终都以非法吸收判决。甚至以普通诈骗指控的最终也几乎都进行了重大调整。比如张家口张某案,一审以诈骗罪判了十多年,后多方沟通,最终发回重审,重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同案六名被告人判决免于刑事处罚。锦州李某文案虽定性没改变,却也一案打下总和刑期二三百年,我的直接当事人,刑期从一审的十四年九个月改为二审的六年十一个月,其他更是开完庭之后便陆续放人,哪怕一审判决八九年者。即便是最近的河南宋某奇案,原一审以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我二审接手后,多方沟通,后成功发回重审,重一审又多方沟通,最终检察机关主动把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获得实报实销的结果。我相信太原这个案件,也不会有任何悬念,我相信太原司法。 http://t.cn/8s4ZU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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