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法院
26-05-13 08:42 微博认证: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用不点名方式恶评明星能免责吗##影射某明星是劣迹艺人黑粉被判侵权#】发帖不点名,用“某某”或字母缩写,就能安全“吐槽”了?再搞个抽奖引导转发,就算“吃瓜互动”不用负责?别想得太美了!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给这种“擦边球”式侵权敲了警钟:表达方式再隐晦,只要能被识别出来,就要承担责任;而用抽奖带节奏导致侵权扩大的,属于加重情节。

演员甲某某和乙某某,都是公众人物。丙某是乙某某的铁粉,却是甲某某的“黑粉”,他在微博上多次发帖,用“甲X某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字眼,还配上“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图片。

光发帖还不够,丙某又搞起“不限圈抽奖”,号召大家转发、拿出所谓“维权证据”,转发过5000还继续加码。短时间内,这些内容获得大量转发评论。对此,甲某某认为其名誉严重受损,将丙某告上法庭。丙某却辩称:自己没点名,且话题属于正常讨论和评价,属于合理舆论监督。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并点出了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不点名不代表没指向。法院认为,认定言论指向,不在于有没有完整点名,而要结合言论内容、发布背景、话题以及公众认知习惯等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虽然用的是“甲X某”,但结合话题标签,足以让人明白说的是谁。

其次,不是说什么都能算“正常讨论”。使用“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词汇,明显贬损他人人格,已超出合理评价限度。关于“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内容,丙某拿不出证据,也没有核实,这些信息一经传播,足以显著降低甲某某的社会评价。

再次,抽奖可以被认定为加重情节。法院认为,普通人没有调查职权,不能以征集“线索”“证据”为名,动员公众传播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丙某通过“不限圈抽奖”激励转发评论,客观上导致侵权结果扩大,属于加重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丙某赔礼道歉、赔偿合理开支,二审维持原判。(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