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雨堂《国朝山左诗钞》卷三十二,韩维翰诗二首。
维翰,字蓼怀,山东淄川韩家窝人,康熙十二年(1673)进士,官蒲城知县。著有《偶然草》。父韩理,顺治六年(1649)进士。授松江府推官。
《国朝山左诗钞》韩维翰小传:
蓼怀先生初知(辽宁)盖平时,下屯田之令。蓼怀与海城令王君虎嵓(岩)共屯复州之三台子。一夕有虎食人。蓼怀为文告山神,期以三日虎徙。越二旬,猎者负一死虎至,又言溪东茂林中旧有乳虎,引二狗。今乳虎远徙,二狗已腐草莱矣。蓼怀异之,作歌以纪事。其秋,县出嘉禾一茎二穗或四穗。又双茎岐穗,同出一本。蓼怀作嘉禾诗。案《尔雅-释兽》: 熊虎丑其子狗,郭注律曰:捕虎一,购钱三千,其狗半之。邢疏:丑类也。熊虎之类其子名狗,引律以证虎子名狗之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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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尔雅·释兽》中说:“熊虎丑,其子狗。”“丑”,在这里作“类别”解。“熊虎丑,其子狗”的意思是:熊虎之类的动物,产下的幼崽称为狗。
郭注所引律文“捕虎一购钱三千,其狗半之”出自《尔雅·释兽》郭璞注,意为捕捉到一只老虎可获得三千钱的赏金,而捕捉老虎幼崽(“狗”)则获得赏金的一半,即一千五百钱。
这条律文的背景与古代法律赏罚相关。 郭璞在注释中指出,“丑”意为“类”,因此“熊虎丑,其子狗”指熊和虎这类动物的幼崽被称为“狗”(相当于后代或幼崽),而律文通过赏金数额的对比来佐证这一说法,即老虎幼崽的赏金为成年虎的一半,从而间接印证了“狗”指幼虎。
关于律文的具体时代,有学者认为可能源于晋律(因郭璞为晋人,引当时律文合常理),但也可能是汉律或承袭汉律的条文;赏金设置反映了老虎在古代的高经济价值,可能与皇家对虎皮的需求有关(如汉代用于车驾装饰),而虎骨等制品在后世也常被视为珍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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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维翰 《古意》
时鸟逞微智,冷暖逐阴阳。
世人不察此,乃谓信义彰。
吁嗟天地间,物生会有方。
大节从所历,廉耻为之防。
汝鴈胡为者,趋炎以为常。
不侵冰与雪,翩翩就稻粱。
甘心肥暖地,宁复知故乡。
二,韩维翰《别邱荆石江防司马》
飘泊异乡县,辛勤空自任。
渺然来千里,江淮秋水深。
故人多款曲,不异昔时心。
閒庭驯鱼鸟,对之消烦襟。
宦海何茫茫,风波辄见侵。
直道今已矣,千载悲浮沉。
【原载《国朝山左诗钞》卷三十二,见以下书影】
蒲松龄在宝应为孙蕙做幕宾时,王鹿瞻也在瓜洲为扬州江防同知邱璐(字荆石,淄川人,与蒲松龄亦有交往)之幕宾。
《淄川县志》有邱璐小传:“(邱璐大兴县)秩满,升扬州府江防同知。捐资制放生船。岁饥则赈贫,疫作则施药。值江水汜溢,商舟不至,推税额诎,削秩易产。事甫释,而已赍志殁矣,时论为之太息焉。
